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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边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对逾期未接受处理交通违法案件处罚前告知的公告

2024年02月15日至03月15日,下列违法行为人在屏边县辖区内因交通违法行为被屏边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并开具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凭证》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经依法邮寄告知书或电话告知后,无正当理由均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且未提出延期处理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八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依法享有的权利作出行政处罚公告如下,公告期为七日(自2024年05月02日至2024年05月09日)。

公告期内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的权利,若有异议,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我队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我队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公告期满,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前告知视为送达。(联系人:李警官,联系电话:0873-3221396,公告网址:屏边交警微信公众号)

特此公告!

屏边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05月02日

附件:《逾期未接受处理的交通违法案件处罚前告知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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