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在后台配置页面设置顶部欢迎语

网站收藏烽烟博客联系我们

导航菜单

三江合律师说法丨离婚冷静期内,不愿离婚的一方申请撤回离婚登记,民政部门怎样处理?

律师谈离婚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可撤回

离婚冷静期内,不愿离婚的一方申请撤回离婚登记,民政部门怎样处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的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所以,自民政部门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撤回离婚登记,当民政部门收到离婚登记申请的三十日届满后的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

律师谈离婚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可撤回

江西三江合律师事务所 全省优秀律所 

座机:0790-6235868

微信:江西三江合律师事务所(sjhlssws)

地址:江西省新余市仙来中大道58号复兴大厦10楼

官网:http://www.xysjh.com.cn

邮箱:sjhhcg@163.com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由互联网用户投稿自发贡献或转载于互联网,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2024tuiguang@gmail.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合作:2024tuiguang@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