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内,不愿离婚的一方申请撤回离婚登记,民政部门怎样处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的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所以,自民政部门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撤回离婚登记,当民政部门收到离婚登记申请的三十日届满后的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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